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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龙金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号政国土字第102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没有经过**务院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故程序违法;审批单项目是湖南省航天工业局航天城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项目,而实际开发的是长沙梅溪湖商业地产项目,属于违法违规改变用地。综上,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号政国土字第102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审批超越权限,违法征地,应予撤销,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号政国土字第102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的规定,土地征收审批是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的前置条件,并非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故对土地征收审批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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