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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委员会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委员会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西湖文化园北部d-86地块控规修改”文件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修改西湖文化园北部d-86地块控制规划的行为,并非针对起诉人西湖**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亦未直接对西湖**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西湖**委员会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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