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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源局与浏阳市集里**集里居民小组政务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因与浏阳市集里**集里居民小组政务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浏**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浏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集里组于2014年2月14日向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位于集里街**民委员会集里居民小组内的集里路4.04亩、泰尔路3.51亩、建材路0.72亩(原长南路路基面积未在内),共计8.27亩的土地相关征地协议和补偿费用的拨付具体手续,省、市及浏阳市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报批资料。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因有关原因延期十五日并下达延期告知书,2014年3月21日作出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集里组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涉及的内容属该条例施行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集里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能申请该条例施行之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条例施行之前的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不予公开。2014年4月22日,集里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程序进行。浏阳**源局根据集里组的信息公开申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对集里组的申请事项不予公开。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含义来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从主体、内容、形式三个要素予以规定,从形式要素上看,该条规定所保存的信息,并没有区分“历史信息”、“现存信息”、“未来信息”。同时,这里所指“保存”也是指从制作、获取、形成之日起,是一种连续、延续行为,不存在时间的中止、中断。国**公厅《关于做好施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u003e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这里所指“由近及远”也包括了“历史信息”,只不过目前重点清理公开的是“本届政府的信息”。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除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溯及既往外,还规定了“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立法目的相吻合。再则,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上述信息不得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均要予以公开,这个例外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历史信息”不应公开。综上,浏阳**源局对集里组回复认为不予公开理由不当,集里组请求撤销浏阳**源局作出的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本院应予支持。但由于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公开,浏阳**源局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裁量,故对集里组请求浏阳**源局履行在一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直接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浏阳**源局于2013年3月21日对浏阳**办事处集**委会集里居民小组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限浏阳**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上诉称: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应与第三十八条结合理解。条文虽然没有明确历史信息和现实信息,但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从这个意义上看,条文所指的信息就只能包括现实信息。2、《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只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除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浏阳**办事处集**委会集里居民小组答辩称:1、“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原则,而是“有利追溯”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确解读与适用依据。2、被上诉人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向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上诉人必须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公开。3、《湖南省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u003e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即使是条例制定实施之前的政府信息,也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申请人。4、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予以公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规并未对政府信息进行时间上的区分,也未规定上诉人所称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应公开情形。其立法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相吻合。因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历史信息,依照法不溯及既往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需要上诉人进行调查、裁量,故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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