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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因不服湖南省长沙**民法院(2014)望行立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征求意见公告》程序违法、内容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长沙**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所起诉的《关于统征建设用地地块十五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望国土资政发(2013)52号),是长沙**土资源局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而发布的公告,是一种单纯的公示行为,该公告本身并未对上诉人龙*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龙*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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