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作出裁定,且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举报、投诉违章建筑,并要求城管部门及时查处,这是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并不是信访问题。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存在不作为,法院应予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天心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规的授权对王**的申请事项具有行政执法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起诉人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王**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