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湖南省住房建设厅作出的驳回申请复议决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吴**因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孝友里的房屋面积登记事项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长沙**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多次释明后,上诉人吴**仍坚持在该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