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赵**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赵**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是湖南**源厅和长沙市**花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是信访行为,湖南**源厅将上诉人的申请转**土分局处理违法,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雨**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赵**因认为长沙市**花区分局违法征收,而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邮寄递交《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依职权作出湘国土资信访(2015)0750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将赵**、赵**的信访事项转送长沙市**花区分局处理,赵**、赵**对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赵**、赵**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