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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长沙市**道办事处通知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认为被上诉人长沙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喻家坡办事处)通知违法,不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韩*国户房屋及承包地所在的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高冲村15组土地,于2005年6月7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征用,土地征用审批单以望城县2004年第十七批次项目用地批准征收,原望城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11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部门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14年对青苗补偿费进行支付和增补。韩*国户因房屋征拆问题未能解决,一直未领取土地费、安置费,还留存在原组出纳账上。2015年1月23日,长沙市**道办事处向韩*国发出《青苗作物处理通知》,内容为:喻家坡街道经开区虎形山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青苗作物补偿款已按相关政策拨付到位。因工程建设在即,请你户接此通知后在1月27日前将项目红线内的地上青苗作物进行移栽或者其他方式处理完毕,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其处理权益,交由施工方自行处理。韩*国认为该通知违法,于2015年1月26日提起诉讼。2015年2月26日,长沙市**道办事处以该通知对韩*国户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为由,予以撤销,并送达了韩*国。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长沙市**道办事处有权对韩**户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对于遗留问题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办理程序规定。长沙市**道办事处在作出《青苗作物处理通知》前,已在2006年支付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补了30%的青苗补偿费,韩**只是因自己的原因未予领取,长沙市**道办事处在此种情况下,对韩**作出《青苗作物处理通知》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长沙市**道办事处作出的《青苗作物处理通知》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该通知在诉讼中长沙市**道办事处已自行撤销。韩**请求确认其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期间长沙市**道办事处以档案保管员休年假为由申请延期举证,纯属无理,逾期举证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青苗作物处理通知》属于变相腾地行为,原审认为是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明显不当;一审期间长沙市**道办事处虽将被诉的通知撤销,但行政行为依然存在,长沙市**道办事处一直不停的在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一、撤销原判;二、本案诉讼费由长沙市**道办事处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已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5年6月7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韩**在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高冲村15组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作为望城县2004年第十七批次项目用地,由原望城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11日公告进行征收。长沙市**道办事处不是土地的征收单位,也不是项目用地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由于用地单位工程建设在即,长沙市**道办事处通知韩**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作物及时处理,向韩**发出《青苗作物处理通知》。该通知不是变相要求韩**腾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对韩**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通知仅属于长沙市**道办事处将用地单位即将使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韩**的告知行为。该告知行为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韩**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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