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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长沙**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与长沙**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4日,张*向市国土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申请公开:市国土局就长沙市岳麓区高新中学项目所制作或保存的全部资料,包括《预征土地公告》、征地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证明三公告确已发布的证据(如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立项批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2014年9月26日,市国土局对张*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张*函复如下:您本次申请的资料,属于岳麓区拆迁范围,建议你向岳麓区国土局申请。2014年10月8日,张*向长沙市**麓区分局(以下简称岳麓区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与张*2014年8月14日向市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2014年10月20日,长沙市**麓区分局对张*作出岳国土资函(2014)103号《关于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岳麓区国土局103号答复),答复如下:1、将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81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提供给你,2、将该项目征地红线图复印件提供给你,3、将该项目岳麓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送达回执、照片复印件提供给你,4、将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送达回执、照片复印件提供给你,5、将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送达回执、照片复印件提供给你,6、你申请的该项目《预征土地公告》不存在,7、你申请的该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不由我局制作保存,不属我局公开范围。2014年10月22日,张*签收了岳麓区国土局邮寄的103号答复以及对应的政府信息。2014年10月31日,张*向市国土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申请公开: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81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红线图(整张)及上述审批单所有的申报材料。市国土局经档案查询后,于2014年11月24日对张*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如下:经查,该审批单所批准的岳麓区高新中学项目为岳麓区的拆迁项目,建议依法向岳麓区相关部门申请。2014年11月28日,张*签收了市国土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15年1月2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14)第4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国土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张*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市国土局对张*2014年10月31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档案查询后,于2014年11月24日对张*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如下:经查,该审批单所批准的岳麓区高新中学项目为岳麓区的拆迁项目,建议依法向岳麓区相关部门申请。该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即u0026ldquo;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u0026rdquo;的规定。2014年10月22日,张*签收岳麓区国土局邮寄的103号答复以及对应的政府信息,表明长沙市岳麓区高新中学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为岳麓区国土局。张*提出,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六条的规定,市国土局应当制作和保存了涉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红线图和申报材料,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市国土局于2014年11月24日对张*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张*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一、涉案u0026ldquo;岳麓区高新中学项目u0026rdquo;不属于岳麓区的拆迁项目,而是长沙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实施的征地项目;二、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指的是征地批文审批手续,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征地公告等其他资料;三、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依法公开涉案信息的职责,一审法院未作审查,审判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书》;二、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事实,长沙市岳麓区高新中学项目为岳麓区的拆迁项目,岳**土局为相关政府信息的保存机关,对于上诉人申请的(2005)政国土字第81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红线图,上诉人已通过岳**土局政府信息公开取得,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回复;对上诉人申请的上诉审批单所有的申报资料,信息描述不清楚,答辩人可以要求被答辩人进行补充后再给予答复,但考虑到相关资料应由岳**土局保存,且被上诉人于2014年11月18日到档案室查询,并未查询到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为方便被上诉人尽快获取其想要的政府信息,答辩人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建议其向岳麓区相关部门申请。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义务,告知上诉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不负有公开义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证据可知,被上诉人经其档案室查询,未查找到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被上诉人未保存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事实应予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经检索仍未查找到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告知上诉人向岳麓区相关部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认定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制作和保存了涉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红线图和申报材料,本院认为,涉案项目是岳麓区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相关资料的制作主体是岳麓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是被上诉人市国土局,故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由岳麓区相关部门公开,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主张涉案项目系长沙市人民政府的项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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