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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诉行政行为既为上诉人设置了权利,又规定了义务,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张**对长沙市**花区分局作出的[2014]第00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服,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张**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来看,张**位于征收范围,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张**于2015年6月29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所述,张**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

二、由湖南省**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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