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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限公司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院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沙**总工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不予批准湖南博**限公司成立工会组织的要求,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以长沙**总工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对基层工会成立的批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本案,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本案中,长沙**总工会不予批准湖南博**限公司申请成立工会组织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的情况,也未侵犯湖南博**限公司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故湖南博**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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