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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长沙市**花区分局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04)政国土字第107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来征收起诉人的房屋和土地严重违法,该审批单**时效为两年,现已长达十年之久,早已失效,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107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为无效文件,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的规定,土地征收审批是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的前置条件,并非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故对土地征收审批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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