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等29人诉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查处违章建筑法定职责一案,因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起诉所针对的是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不作为造成上诉人安置重建地合法使用继续被违法侵害,本案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规的授权对张**等29人的申请事项享有行政执法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起诉人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张**等29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