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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长沙**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童**因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长沙**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27日该院作出(2014)雨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童**的诉讼请求。童**不服而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3年12月17日,原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1)政国土字第918号和政国土字第106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如下:1、预审意见,2、开发用地论证报告,3、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4、土地权属证明,5、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一书四方案,7、土地分类面积表、汇总表,8、宗地图。填写的信息用途为再审。2013年12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年1月6日,被告书面答复原告:你要求公开的开发论证报告、预审意见、一书四方案等信息属于征地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内审资料,同时由于你未提供申请公开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故不予公开。

2013年12月30日,原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的三公告一登记、一书四方案、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征收红线图、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所需信息的用途为用于了解相关情况。2014年1月20日,被告书面答复原告: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的三公告一登记非我单位制作、保存,建议你向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申请公开;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征收红线图,由于你未提供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故不予公开。

2014年1月8日,原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河**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的勘测定界图、土地红线图;先导区大王山生态整治工程项目、先导区坪塘南片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先导区狮峥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先导区督抚路、先导区巡抚路等5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书。2014年1月24日,被告书面回复原告:你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与你本次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项目有利益相关性,我局无法答复。

2014年1月22日,原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河**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的用地预审意见书、报批材料。填写的信息用途为:知情权。2014年2月12日,被告书面答复原告:1、你申请公开的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河**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勘测定界图及土地红线图,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已明确告知你土地红线图即为勘测定界图,你应依法向被征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你申请公开的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河**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的报批材料,你所申请信息的指向不明,请你明确信息内容;3、你申请公开的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河**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的预审意见书,现向你提供长先国土资预审字第[2011]7号、长先国土资预审字第[2011]8号预审意见。原告签收了该两份预审意见,但注明没有与原件无误印章。

另查明,2014年1月13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原告送达湘国土资公开告知[2014]7号、[2014]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函复原告:你申请公开的长沙**王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勘测定界图及土地红线图、长沙**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勘测定界图及土地红线图,土地红线图即为勘测定界图,请你依法向该被征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你申请公开的长沙**王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长沙**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的报批材料,请你向长沙**源局申请公开;你申请公开长沙**王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长沙**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的审批材料,现向你提供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1068号、第918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2013年12月17日,原告申请公开的8项政府信息,其中第3、5、7项没有对应名称的政府信息,被告的回复中未予说明,属于回复中的瑕疵,其余信息,被告认定属于征地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内审资料,属于征地手续审查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认为当时原告未提供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回复原告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二、2013年12月30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没有对应名称的政府信息,被告2014年1月20日的回复中未予明确,属于回复中的瑕疵。其余信息,被告书面答复原告: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的三公告一登记非我单位制作、保存,建议你向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申请公开;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征收红线图,由于你未提供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故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三、2014年1月8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重复申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红线图,对于其余信息,2014年1月24日,被告以原告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与申请的信息有利益相关性为由,不予提供。被告的书面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四、2014年1月22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2014年2月12日依法为原告提供了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河**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的预审意见。对于勘测定界图即土地红线图,原告系重复申请,被告系重复处理。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河**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的报批材料,被告书面答复原告指向不明,要求原告明确信息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回复和说明,是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被告在回复中的瑕疵,不足以导致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对于依法可以依申请公开的的政府信息,原告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据证明有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后,另行申请被告予以公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童**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童**上诉称: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其生产、生活及已经提起的诉讼或准备提起的诉讼息息相关。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审资料,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7日,上诉人童**向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表和汇总表,被上诉人认为没有对应名称的政府信息称,但在答复中未予说明,属于答复中的瑕疵。其余信息,被上诉人认定为征地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内审资料,且当时上诉人童**没有提供申请公开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答复不予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3年12月30日,上诉人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程序合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上诉人认为没有对应名称的政府信息,答复中未予明确,属于答复中的瑕疵。其余信息,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4年1月8日,上诉人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4年1月22日,上诉人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程序合法。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向上诉人童**提供了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的预审意见。对于勘测地界图即土地红线图,属于上诉人重复申请,被上诉人系重复处理。大王山生态环境整治项目、长沙大河**交易中心坪塘统征地(一)项目的报批材料,被上诉人书面答复上诉人申请信息指向不明,要求上诉人明确信息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诉人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答复中的瑕疵,不足以导致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需指出的是,上诉人四次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不同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四次分别给予答复。上诉人均不服其答复,作为一案起诉,原审法院应向其释明,分别予以立案,而不应作为一案处理。但鉴于被上诉人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也已作出实体判决,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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