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查处违章建筑和违法办理房产证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邮寄信件,反映长沙**文庙坪68、69号房屋的违法建设和办证问题,并要求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该两项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因此,王**提起的本案诉讼实系投诉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