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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行立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请求是要求长沙市望城区国土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而不是要求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李**、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李**就长沙**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李**、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已于2014年2月10日向长沙**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李**、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并责令长沙**土资源局公开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该案已由长沙**民法院(2014)长中行终字第00149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决。上诉人李**、李**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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