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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戴公庙村三十组因诉望城县*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县*镇戴公庙村三十组因诉望城县*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驳回*县*镇*村三十组的起诉。*县*镇*村不服而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调整村民小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向望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村民小组申请,*县人民政府批转*县*镇人民政府调查落实。原告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县*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县*镇*村三十组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县*镇*村三十组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虽然调整村民小组的申请应当由村委会提出,但是受到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影响,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都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上诉人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上诉人小组的村民是否能依政策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切身利益,因此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被上诉人作出是否准予分组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县*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本案主要涉及到上诉人起诉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作为村民小组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一、村委会提出申请分组报告,县政府在报告上有批复意见,但被上诉人未收到该申请报告及批复意见;二、即使被上诉人收到了,也只有村委会具有提起不作为诉讼的资格,上诉人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法院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依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调整村民小组申请,*县人民政府批转*县*镇人民政府调查落实。申请报告由*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该村委会有权就*县*镇人民政府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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