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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调动通知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因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调动通知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湖南省人事厅)作出的湘人干调字(1997)第562号《干部调动通知书》,是针对邵阳市人事局作出的。其内容是:同意调上诉人由新宁**察大队至湖南华**限公司工作,请该局办理调动手续。显然,该干部调动通知是基于当时上诉人本人和接收单位的申请,经被上诉人同意后,由邵阳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此干部调动通知作出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关系。被上诉人的干部调动通知应归于其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该通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虽然理由值得商榷,但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二审立案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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