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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长沙市**麓区分局未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长沙市**麓区分局未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002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3年9月30日,原告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长沙市**麓区分局就‘湖**房地产项目’对李**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作出该方案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告于10月1日收到该申请。2013年11月20日,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岳国土资函【2013】118号《关于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并于当日快递送出,11月21日原告收到该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已经就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逐一进行了回复,虽然该答复超过了法定的期限,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也没有再次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未提供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二、一审未确认被上诉人超时答复的行为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上诉人作出了岳国土资函【2013】118号《关于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并于2013年12月24日又送达了岳国土资函【2013】123号《关于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补充说明》和上诉人户的补偿安置明细;二、被上诉人的答复虽超过了法定的期限,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一审判决认定合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已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岳麓区分局已经就上诉人李**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针对上诉人李**的申请内容逐一进行了回复,履行了职责,虽然该答复超过了法定的期限,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未对上诉人李**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被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也没有再次判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综上,上诉人李**上诉提出一、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未提供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二、一审未确认被上诉人超时答复的行为违法的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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