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行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中**限公司撤回对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