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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司法厅不履行司法鉴定监督法定职责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司法厅不履行司法鉴定监督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登记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湖南省司法厅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和唐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回避鉴定标准,混淆是非,虚构鉴定结论,是一种违法欺骗行为。湖**法厅没对张某某的投诉材料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调查和分析,只是将张某某的投诉进行登记,将材料交给湘雅二医院,未看到湖**法厅对证据进行任何的调查分析过程,湖**法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的调查分析工作。湖**法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员得不到处罚,破坏了司法公证的公信力,对社会危害很大。请求判令湖**法厅对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行为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张某某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书;2、《关于张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被告辩称

被告湖**法厅辩称:湖**法厅已依法定职责对张某某的投诉依法作出处理,依法正确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2013年4月23日,张某某因对湘雅**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1681号鉴定结论不服,向湖**法厅投诉湘雅**鉴定中心未依据相关诊疗规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涉嫌虚假鉴定,要求湖**法厅依法进行查处。湖**法厅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此投诉。2013年4月24日,湖**法厅对湘雅**鉴定中心作出督办函,通知其查明事实并上报情况。2013年5月9日,湘雅**鉴定中心将《关于张**鉴定有关事宜的说明》上报湖**法厅,并将司法鉴定相关存档案卷材料报送湖**法厅核查。经湖**法厅核实,2012年12月7日,长沙**民法院在审理张某某诉长**一医院医疗纠纷案中,法院委托湘雅**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为:鉴定长**一医院对患者张**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其参与度是多少。湘雅**鉴定中心受理开福区人民法院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2名鉴定人万**、王*共同实施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经过听证、专家会诊,湘雅**鉴定中心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了(2012)临鉴字第16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长**一医院对被鉴定人张**疾病诊断无误,医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原则,无过错。2013年6月17日,湖**法厅作出《关于张某某投诉的复函》:1、没有证据证明湘雅**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2、投诉人对鉴定内容和意见有异议,可依法通过法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予以解决。并送达张某某。湖**法厅对张某某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投诉处理情况向张某某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处理程序、结果依法合规,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张某某向湖**法厅投诉湘雅**鉴定中心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湖**法厅对其投诉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关于张某某投诉的复函》是湖**法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结果,没有对张某某的投诉不作处理的事实存在。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被告湖南省司法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3年度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信访投诉登记簿对张某某的投诉登记页;2、湖南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案卷号13015);3、张某某的投诉材料;4、湘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湖南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督办函(存根);6、关于张**鉴定有关事宜的说明;7、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8、湘雅**鉴定中心受理通知书、受案审批表;9、湘雅**鉴定中心鉴定听证记录、会诊意见、疾病整治指南、RICU患者家属告知书;10、湖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呈批件;11、湖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关于张某某投诉的复函》;12、张某某的收条;13、王*收条。

张某某对湖南省司法厅的证据材料均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湖南省司法厅对张某某投诉进行登记,将张某某的投诉材料送达给对方,但是不能证明湖南省司法厅对张某某的投诉事件进行调查,没有对事实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湖南省司法厅对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张某某、湖南省司法厅提交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张某某对湘雅**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1681号鉴定不服,向湖**法厅投诉湘雅**鉴定中心未依据相关诊疗规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涉嫌虚假鉴定,要求湖**法厅依法进行查处。2013年4月24日,湖**法厅对湘雅**鉴定中心作出督办函,通知其查明事实并上报情况。2013年5月9日,湘雅**鉴定中心作出《关于张**鉴定有关事宜的说明》上报湖**法厅,并将司法鉴定相关存档案卷材料送湖**法厅核查。2013年6月17日,湖**法厅作出《关于张某某投诉的复函》,内容如下:1、没有证据证明湘雅**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2、投诉人对鉴定内容和意见有异议,可依法通过法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予以解决。张某某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湖南省司法厅负有监督湖南省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张某某诉称湖南省司法厅未对其投诉进行处理,经查,2013年4月23日,张某某因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向湖南省司法厅投诉要求查处,湖南省司法厅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关于张某某投诉的复函》,并已送达给张某某,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张某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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