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5-42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南天都**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湖南天都**有限公司对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诉讼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仍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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