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解某某撤回对长沙市**蓉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