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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解某某撤回对长沙市**蓉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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