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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爱辉诉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爱辉诉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宁乡城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7日由县政务中心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宁行处字(2009)金洲中队第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房屋的检查笔录、照片等政府信息”。可至今未收到相关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款,向宁乡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宁乡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仍不服,请求判决:一、被告对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宁**管局辩称:一、我局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合法。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原告许**是被告宁**管局所作宁行处字(2009)金洲中队第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人,属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宁**管局对原告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所形成的卷宗材料。对于行政程序中形成的案卷材料,作为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可通过直接向被告宁**管局申请查阅案卷宗材料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而不应采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原告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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