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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苟诉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郭*苟诉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苟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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