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李**不服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3)第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李**已与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行解决支付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