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决定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传票合法送达。2015年1月4日,上诉人郭**以突发疾病为由,其妻张**代为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期15天开庭审理,决定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传票合法送达。2015年1月14日,上诉人郭**以住院治疗为由,其妻张**再次代为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院工作人员在接待张**时明确告知本院不能同意再次延期开庭时间,并告知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2015年1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决定一案,被上诉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许*、王**按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郭**本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虽然患病,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故本案不能中止诉讼。郭**本人行动不便,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本案一审程序中,郭**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妻张**、湖**律师事务所邓承标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因此,上诉人郭**2015年1月20日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