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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冯**与湘乡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冯**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冯**,被上诉人湘乡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彭**、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冯**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撤回冯**、冯**上诉和起诉;

二、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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