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廖*与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李*与湘潭市**理委员会、湘潭市昭山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湘乡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某某某再审无罪赔偿一案赔偿决定书
原告袁**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卢**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李*香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周*龙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周**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