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周**不服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周*、周**以被告已同意召开协调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同意召开协调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李**与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不服城管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湘潭**源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水平与湘潭县人民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湘潭**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湘潭**源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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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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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某诉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确认房屋拆迁协议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