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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不服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周**不服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周*、周**以被告已同意召开协调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同意召开协调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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