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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其与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其与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湘潭**民法院起诉,湘潭**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传票传唤原告肖*其于2014年5月20日、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肖*其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其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肖*其与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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