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雷*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东县计生局申请执行的祁东县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3)第104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计生局仅以被执行人雷*的公爹陈**和其村支书施**的证言,认定被执行人与配偶之外的人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作出祁计生征字(2013)第104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3)第104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不予准许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费380元,由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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