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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祁东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附带行政赔偿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生与被告祁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祁东县归阳镇企业办、祁东县归阳镇政府不服行政决定附带行政赔偿一案,衡阳**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生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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