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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不服隆回县公安局行政颁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不服被告隆回县公安局行政颁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以此案隆回**委员会已经作出处理,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谭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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