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不服被告隆回县公安局行政颁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以此案隆回**委员会已经作出处理,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谭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