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隆**生局、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隆回县妇幼保健院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0日以“经协调被告已履行法定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