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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诉隆回县北山镇人民政府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诉被告隆回县北山镇人民政府农村客运站、农副产品市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一案中,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马*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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