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1)209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武法行执字第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处罚决定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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