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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隆回县六都寨镇人民政府、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隆回县六都寨镇人民政府、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陈某某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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