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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谭**不服国网湖**力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隆回县鸭田镇人民政府、隆回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谭**不服被告国网湖**力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隆回县鸭田镇人民政府、隆回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谭**于2015年1月13日以三被告对原告谭**、谭**的火灾损失进行了赔偿或补偿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谭**以三被告对原告谭**、谭**的火灾损失进行了赔偿或补偿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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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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