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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书武诉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钱碑清不服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书武诉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钱碑清不服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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