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杨**计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水计生征字(2015年)第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刘*,征收社会抚养费255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作出的新水计生征字(2015年)第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水计生征字(2015年)第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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