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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务员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招录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原审被起诉**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公务员招录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立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在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2014年3月9日,其通过网上报名,报考的职位是汉寿县乡镇机关综合科员(二)。2014年4月12日,其参加笔试。经过笔试后,按1:2的比例,其进入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2014年5月11日,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与其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考生在资格审查时被淘汰,只有其一人参加2014年5月18日由市人社局组织的面试,其面试成绩为78.25分。2014年6月2日,市人社局网上公布进入考查、体检的考生名单,其不在该名单中。其对此不服,上访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于2014年7月7日,对其作出书面回复称:“陈*等9名考生在面试时均未形成有效竞争,且面试成绩低于当场实际参加面试报考人员的面试平均分,故不能进入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等程序。”其不服该回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二被起诉人对其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二被起诉人依法准许其进入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等程序,并依法录用其为公务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的诉讼请求名为撤销被起诉人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诉讼内容却是要求法院对湘人社发(2014)18号文件中的考试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考试公告系由中共**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务员局于2014年3月6日共同发布,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在现阶段尚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起诉人的诉求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据此,原审法院遂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起诉的是市人社局2014年7月7日的对其作出的回复,而不是湘人社发(2014)18号文件中的考试公告;考试公告是针对特定的人的发布的,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市人社局没有按照考试公告的规定及时组织递补使其成为无竞争对象考生;考试公告将资格复审、考察、体检放在面试之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招录程序;与其同组的有竞争对象的考生,没有达到面试平均分的考生被录取为公务员,显示二被起诉人的招录行为不平等、不公正。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其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中共**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务员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8号)中关于本次公务员招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分明确规定,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此次招考工作,受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招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此可见,本案中市人社局不是本次公务员招录工作的行政主体,其是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常德市范围内公务员招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市人社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省公务员局不在常德市辖区范围内,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至于陈伟所起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范围,应当由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以陈*起诉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其起诉有误,应予纠正,但其作出的行政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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