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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皮**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皮**上诉称:上诉人在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生效判决的指引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具有诉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令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皮**起诉的诉状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起诉常德**管理局商品房行政监管及行政赔偿一案,已经本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现上诉人皮**再次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项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u0026hellip;u0026hellip;(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之规定,对上诉人皮**的起诉,应当不予立案受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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