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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军诉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2012年4月16日,本院收到张**的起诉状,张**起诉称:其系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村*组村民,在本村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2012年2月l7日,其收到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鼎城区芙**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限期腾地通知书(3)》;该通知书要求其必须在2012年4月l0前签署房屋征收协议并在此期限内倒房腾地,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腾地通知书(3)》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常德市鼎城**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限期腾地通知书(3)》中虽有起诉人张**诉称的文字表述,但该《限期腾地通知书(3)》的主要意思是要求张**与征拆机构联系,协商房屋的补偿事宜,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限期腾地通知书(3)》不是有权作出土地行政命令的法定机关作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对张**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指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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