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诉湖**法厅、常德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2012年1月14日,本院收到王**、张**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湖**法厅、常德市司法局为被告,以被告申报、核准常德市公安局现职警官邵*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并准予执业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称:二起诉人系夫妻关系。丈夫张**从国家事业单位下岗自谋职业,于2007年借贷20万元,与亲友合伙购买一辆各占二分之一股份的中型普通面包车,挂靠在常德市**有限公司,由张**自行驾驶,妻子王**跟车售票,在常德市武陵区与桃源县区间跑公路客运。2009年11月6日,桃源县木塘垸乡杉木村十二组村民李*驾驶电动摩托车,在陬市镇高湾村叉路口路段临车横路,与起诉人车辆相撞,造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现职公安干警和常德**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双重身份的邵*系伤者李*妻室的亲友。在本案中,邵*利用上级公安机关警官的职权,操纵桃源县公安局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主次颠倒的责任认定书,又借助被告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出具与伤残事实严重不符,等级畸重的医学意见书,邵*之所为,导致了常德两级法院误判后果的发生。对起诉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精神及身体严重伤害的是二被告规避国家法律,弄虚作假,错误申报、核准邵*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并准许其非法执业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恶劣后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申报、核准邵*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并准予执业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纠正上述违法行政行为,取消邵*国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撤销其非法执业作出的常广司鉴(2010)临鉴字第1276号《司法医学意见书》、《司法医学补充意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相关“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第三条相关“**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资格的审核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此,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有行政许可权,故二起诉人起诉常德市司法局与法律规定的被告主体不符。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湖南省司法厅不在常德市辖区,因此,二起诉人对湖南省司法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本院管辖,本院不能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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