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张家界市永**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腾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张家界市永**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腾地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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