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张家界市永**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腾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张家界市永**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腾地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因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限期腾地决定书》时未告知其诉权,该限期腾地决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待申请执行条件成就后再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张家界市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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