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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不服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胡**的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对房屋和门面被征收补偿一案不服,要求西溪坪市场改扩建指挥部解决。该指挥部于2013年9月6日对起诉人作出答复,起诉人对此答复不服,便向被起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信访。而被起诉人根本不调查事实,完全按照指挥部2013年9月6日的回复一字不漏地对起诉人作出答复。起诉人对该答复不服,又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了维持被起诉人答复意见的复查意见。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在处理信访事项上,没有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其答复意见完全不符合事实,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而且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作出的答复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起诉人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的西处信复字(2013)《关于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家界**坪办事处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的西处信复字(2013)《关于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当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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