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4年11月23日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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