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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4年11月23日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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