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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叶**在张定政补字(2013)第3号《房屋补偿决定》确定的起诉期限内已向张家**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执行张**(2013)第3号《房屋补偿决定》,应当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待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政补字(2013)第3号《房屋补偿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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